《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5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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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胶东调水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证调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 第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以及沿线其他... 第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胶东调水工程管理、水质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胶东调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调度、保障重点、兼顾沿线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胶东调水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胶东调水工程规划建设、资金保障、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保障调水工程有效运... 第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机构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 第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 第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 第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 第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 第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 第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 第十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 第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第十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胶东调水机构进行工程抢修抢险,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十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在调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 第十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胶东调... 第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水地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造成调水水质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或...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建设保护湿地等工作,涵养水源...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污染胶东调水水质的行为: (一)在调水工程上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机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五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与胶东调水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并结合当地实际...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六条 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由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缴纳。具体缴纳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七条 年基本水费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核定,计量水费根据实际用水量与核定的计量水价计收。在核定年基本水费和计量水价时,应...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八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抗旱以及其他应急调水,或者因防汛、排涝等使用调水工程的,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按照核定的水价收取的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调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维护调水秩序,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已在调水工程重要场所设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源保障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调...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 第四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或者实施污染调水水质行为的,由林业、环境保护行政...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胶东...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