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胶东调水机构、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胶东调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调水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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