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侵占、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或者实施污染调水水质行为的,由林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