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胶东调水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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