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胶东调水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