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