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拦河筑坝、采砂、淘金等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