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保护范围内或者堤(坝)顶等工程设施上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烧荒、放养牲畜等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从调水工程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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