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胶东调水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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