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调水工程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
(二)输水隧洞(含支洞)、地下输水管、暗渠;
(三)使用现有河道作为输水渠道的,其管理范围为使用河道的管理范围。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与输水渠道管理职权划分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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