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经胶东调水机构同意。
前款所列各类工程需要维护、检修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胶东调水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胶东调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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