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
(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
(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
(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
(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