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在胶东调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外五百米之内实施爆破、采矿的,应当事先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调水工程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