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胶东调水机构进行工程抢修抢险,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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