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损害胶东调水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工程设施和水位观测、通信、照明、输变电等其他设施;
(二)在专用输电线路上搭接线路;
(三)损害调水工程的其他行为。
水质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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