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胶东调水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黄河河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胶东调水工程取水口区域的水质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发现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胶东调水机构停止取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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