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水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胶东调水机构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停止取水或者及时采取弃水、冲刷渠道等有效措施,并通报环境保护、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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