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胶东调水工程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水利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工程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胶东调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