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机构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环境保护、林业、价格、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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