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