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八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抗旱以及其他应急调水,或者因防汛、排涝等使用调水工程的,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支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