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七条 年基本水费的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核定,计量水费根据实际用水量与核定的计量水价计收。在核定年基本水费和计量水价时,应当征求受水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计量水价按照不同受水地区分别核定,具体价格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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