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九条 胶东调水机构按照核定的水价收取的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水质保护与技术开发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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