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五条 受水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与胶东调水机构签订供用水协议,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取用水方式,充分利用调水资源,逐步恢复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