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四章 水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胶东调水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调水计划,优化调度调水资源。
胶东调水机构在保障向受水地区调水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向工程沿线高氟区和用水困难区提供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为农业提供农田灌溉用水,拓宽供水功能,提高供水效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引水、提水或者从事其他破坏正常调水秩序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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