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建设保护湿地等工作,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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