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