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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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第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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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
第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第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
第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
第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
第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
第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用能现状、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
第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
第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第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
第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
第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
第二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推行...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和电能保护,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施有序用电,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遵守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十一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三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任...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
第四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财政补贴...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