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