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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