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