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