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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