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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