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