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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