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