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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