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