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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