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鼓励、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省柴节煤灶,淘汰、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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