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