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
(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六)节能表彰、奖励;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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