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