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