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