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