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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