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