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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