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