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