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