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